套圈游戏算赌博吗?
地摊上常见的套圈游戏算赌博吗?
感谢邀请。
既然是题主邀请我,想必是问:“在伊斯兰教中,套圈游戏是否属于赌博?”。关于这个问题,古兰和圣训没有记载713顶级贵宾会娱乐平台,先贤也很少论述,那么只能基于公益的原则,在经训的指导下,运用阿格力(理智)去类比和推断。
关于赌博,下降了如下经文:
他们问你饮酒和赌博(的律例),你说: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利益,而其罪过比利益还大。
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依卜劣斯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依卜劣斯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
分析这些经文,可知:
1.赌博和饮酒在这两节经文中是一起出现的,这是因为赌博和饮酒存在一些共同点,都是纵欲的行为。
2.赌博属于雷支苏(秽行),“雷支苏“在阿拉伯语中用于指极下流的事。
3.真主让人们“远离“赌博,远离比禁止程度深。远离赌博,就是指禁止赌博、不接触赌博性质的事物、不能借给别人赌资、也不能为赌博提供场所、为赌博提供便利。
4.经文中提到赌博有一些益处。如一些赌博赢家可借此获得财富,一些风险偏好者在赌博这种冒险活动中获得享受和愉悦。
5.但赌博包含重大坏处,罪过比利益大,所以要远离赌博。[1]
穆斯林的生活基础是参加正当的劳动生产,遵守真主的法度,获取合法的收入,创造物质财富。
赌博则是凭借手段榨取别人的财富,赢家依靠赌博得到的“快钱“来得太容易,自然不会珍惜财富,往往会挥霍和纵欲淫乐,进一步损害自己的身心。
输家失去财富,影响自己的生活水平,而且男人因此不能承担部分家庭的经济责任,损害妻子儿女的权益。赌博具有成瘾性,一些输家为了翻本,会去借贷甚至偷盗来筹措赌资,进一步陷入深渊。
赌博这种行为助长不劳而获和好逸恶劳的风气,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仇恨和敌对,最容易产生两极分化,社会不平等,少数人喝多数人的鲜血,发不义之财。因此,古兰说赌博是依卜劣斯的行为。[2]
明代回族学者王岱舆在《正教真诠》中对赌博有一段精彩的论述:
博戏饮酒,正教所禁。因吾人道履清真,一心契主,虽有他端,莫得而间之。惟兹博饮,能惑其心。是故此心一摇,恍然无主,则魔乘而诱之矣。夫魔之诱人,不特一局,随人所欲,妙有转旋,人若趋善,即乘其善以饵之,俾必出于善,入于不善,斯已也。况人之自趋于邪僻乎。
博戏者,乃魔诱人之巧具也,所以樗蒲弈博之属,分心荡魄,一入其中,如狂流折障,烈马决衔,一往奔溃,莫能底止。虽忘身及亲,荡家覆产而不顾也,岂细故哉。又况正心修身之功,一朝尽弃,所以圣贤修诣,贵及其时;真乐永福,惟在后世,岂可以博戏逍遥而自弃德业乎?
自古以来,我国都把赌博看作一种恶行,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或禁止赌博。史记上曾记述对赌博的负面评价:“富人或斗鸡走狗马,弋猎博戏,乱齐民”(史记卷三〇平准书第八),“博戏,恶业也,而桓发”(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六九)。李悝较早地将禁赌规范写入杂律(“其轻狡、越城、博戏??以为《杂律》一篇”,晋书卷三〇志第二〇),设有“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则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等规则。在《唐律疏议》中(杂律),有“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赃多者,各准盗法加罪”、“赌饮食者,不坐”等规定。如元代曾有“诸赌博钱物,杖七十七,钱物没官,有官者罢见任,期年後杂职内叙”(元史卷一。五志第五三刑法志四)及“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北地”(元史卷八本纪第八世祖纪五)的制度。至清朝,《大清律例·杂律》继续贯彻全面禁赌的规则,在律的部分规定“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所摊在场指财物入官”。
我国现行法律,在《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内的单行行政立法对赌博加以规制。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
那么,套圈游戏究竟是不是赌博,这其实是一个赌博的定义和识别问题。伊斯兰中认定的赌博有如下几个特征:
1.事件结果不确定性,不可预知性。也就是说赌博后或输或赢,事前不可知,存在一定概率。那么伊斯兰是否反对依据概率而作出决策呢?依据如下圣训,可知伊斯兰并不反对凭概率决定某事。
阿依莎的传述:穆圣当外出旅行时,让众妻拈阄,谁拈到阄谁就伴他偕行,他对大家平均分配,每人一昼夜。
2.事件一方有损失,另一方有盈利,是一种财富转移,输者会把财富转移给赢者,如果参加该事件的所有人只有盈利而不会亏损则不是赌博,有奖竞赛不是赌博。依据如下圣训:
伊本·欧麦尔的传述:穆圣同大家赛马,骑着被训练的马,从哈夫亚出发,终点是赛尼亚。穆圣若骑未受训练的马赛跑,便从赛尼亚出发,终点到白尼祖来格清真寺。苏福扬说:从哈夫亚到赛尼亚有五、六华里远。从赛尼亚到白尼祖来格清真寺有一华里远。我也是参赛者之一。
有人问艾奈斯,穆圣时代你们举办过有奖比赛吗?穆圣参加过有奖比赛吗?
艾氏说:“是的,誓于真主!穆圣骑着一匹叫赛布哈的马参加了有奖比赛,赛过了所有的人,为此他很高兴,也喜欢这匹马。”
3.事件是否发生与技能关系不大,如果事件的发生与否和技能高度相关,则是否属于赌博有待商榷。例如摇色子打牌虽然有一定技能,但更多依赖于运气。
像射箭这种高度依赖技能的娱乐活动则与赌博有一定区别,依据如下圣训:
阿米尔之子吴古白的传述:我听穆圣在讲演台上诵到:“你们应当为他们而准备你们所能准备的武力。”然后,他解释说:“啊!武力就是射箭,就是射箭,就是射箭。”
穆圣说:“你们练习射箭,它是你们的正当娱乐。”
4.赌博与一定形式有关,尽量避免骰子、棋牌之类的娱乐活动。依据如下圣训和教法学家的主张:CA888亚洲城娱乐平台
穆圣说:“玩骰子者犹如把手浸入到猪肉和猪血里污染一样。”
艾布穆萨的传述:穆圣说:“玩骰子者已违抗了主圣。”
朱白尔之子赛尔德曾路过见到一伙人玩骰子时,没有给他们道“赛俩目”。
绍卡尼说:伊本·穆安佛里、伊本·穆散依本主张:没有赌博性质,可以玩骰子,他俩认为圣训中的禁止只是针对以骰子赌博的人。
艾布哈尼法、马立克、艾哈默德主张:玩象棋为非法。沙菲尔和部分再传弟子主张:玩象棋为可憎,不为非法,因为部分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曾玩过象棋。
伊本·固达麦说:玩象棋跟玩骰子一样都为非法。但玩骰子比玩象棋更为严重。因为圣训明条加以禁止,有关此类问题,其论断以此类推。
艾布胡莱勒、穆散依布之子赛尔德等圣门弟子主张:可以玩象棋。[4]
5.事件对人有害,如果事件本身对人有益,则是否属于赌博则有待商榷。
根据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给赌博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赌博是一种事前不确定的,依据运气使参与者的财富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且与一定形式(骰子等)密切相关且对人有害的活动。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题主的这个问题了:
一、如果套圈游戏,输者没有惩罚,赢者没有奖励,没有财富的转移,那么不构成赌博。这仅仅是一种投掷类游戏,本身属于一种有趣的体育活动,与射箭类似,是合法的。
二、如果套圈游戏,输者没有惩罚,但赢者有一定奖励,那么属于有奖竞赛活动,与赛马类似,是合法的,不构成赌博。
三、如果套圈游戏,输者会向赢者转移一笔财富,也就是存在赌注这种现象,那么属于赌博色彩的游戏,但与真正意义上的赌博有一定区别。一是套圈游戏与技能高度相关,投掷水平高的参与者更有可能获胜,而不是高度依赖于运气;二是套圈游戏本身属于一种体育活动,对人有博彩游戏一定益处;三是套圈游戏成瘾性低,投入资金小,危害不明显。所以,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套圈游戏属于麦克鲁海(可憎的),但不是哈拉木(非法),尽量避免参加这类活动。
四、如果套圈游戏存在赌注,且赌注数额大或参与者对此类活动高度依赖,那么属于赌博,是哈拉木(非法)。
穆圣说:“合法是明显的,非法是明显的k8娱乐平台 ,两者之间有一些模糊可疑的事,为许多人所不知。谁谨防了这些事,谁就保全了自己博彩游戏的信仰和宗教;谁陷入了这些事谁就陷入了非法。犹如在禁区周围放牧的人,几乎要进入禁区了。”(布、穆辑录)
我觉得不算,赌博是为了谋利,套圈是无法谋利的。这个要算的话汤姆熊,大玩家啥的就不用开了。